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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已回答 提问时间: 2010-02-02 23:36 回答/解决时间: 2010-02-03 09:24
法律咨询问题:

最近一侵权官司遇到一个总是,成为了诉讼胜负的关键。请求指点!
   我是一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依法成立了清算小组,并于2008年9月29日登报通知债权人早报债权。我没有接到通知,因此错过了申报时间。然后清算小组于2008年10月31日出具了清算报告。同处11月13日出具了资产处置报告。依法注销了公司。
   我现在是告清算小组清算违法,理由是2008年9月29日清算小组登报公告,到清算报告的时间(2008年10月31日)只有35天,没有达到法定的45天规定。但是对方辩称应以资产处置报告的时间为准。那样就是46天,没有违法。
   法院一审判决以资产处置时间为准。我败诉。
   请教:公告45天是以清算报告还是以资产处置报告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有无相关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

律师解答:
您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您所陈述的案件中,清算组在四十五日公告期内即出具清算报告,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并未实际进行清偿,没有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如未在公告之日四十五日内申报其债权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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