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件有关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案件想请教一下,希望能得到您的权威回复。我于1996年10月进入一家台资厂工作,2000年以后开始每年有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我的最后一份合同是07年7月至08年6月。因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公司于08年6月份提出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不需要该职位(厂长)。在离厂前上班期间我有同公司高层主管交涉并提出了书面的《关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因为我已在公司工作了12年之久,后公司拒签。请问我能得到按年资的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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