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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已回答 提问时间: 2010-03-08 15:52 回答/解决时间: 2010-03-08 17:02
法律咨询问题:

与海员结婚,后离婚,婚前的各方已公证的财产如何处理?婚后的财产有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您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你们婚前财产,应按公证的内容处理;对于婚后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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