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问题:
你好!2009年我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子,于2009年7月份付了全部房款,由开发商给我开了收据(注明XX小区XX楼号购房款全款XX元),由于当时房子没有盖好,我们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房子已经盖好,但由于房价上涨,开发商将我购买的房子转卖给别人(他人已入住,还没办房产证)。现在开发商同意给我换一套房子,但该房面积比原来大10平方,开发商要求我支付超过面积的房款,我不同意。请问我应该支付这10平方米的房款吗?若不同意,我能要回我原来所购的房子吗?我的权利该如何保障?
谢谢!
律师解答:
您好!
虽然您和开发商没有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鉴于开发商给您开的收据基本上可以证明您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商品房的买卖关系。现开发商将房屋再卖给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导致你很可能无法取得原来约定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前述规定,您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且赔偿一倍购房款。当然,在实践中,您可以依该条规定与开发商协商,争取能达到你取得较大的房产但又不必支付额外费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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