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 2009年09月16日
法规天地
法规分析
业主身份的认定

  引言:业主身份的认定经常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争议点,例如,是否具有业主身份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是否有权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争议中是决定性的因素。若无法认定业主身份,对物业公司来说,可能会导致的后果包括居住的各方相互推诿物业费的承担等;对业主来说,可能会导致的后果包括无法参与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等。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如何认定业主的身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将对实践中如何处理认定业主身份的争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如何认定业主的身份作一个阐述。
  业主身份的原则性界定标准——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买房人根据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使用着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物权登记。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很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尚未办理大产权,直接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登记;二是登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最终完成登记之前,买受人也是无法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的;三是由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拖延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些人因未办理物权登记,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无论是基于哪一种原因未办理物权登记,这些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房屋买受人都在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在行使着业主的权利,承担着业主的义务。如果仅仅以是否依法取得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为认定业主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较为激烈的冲突,并有可能对这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买房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
  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据《物权法》。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法律行为,即通过买卖,从开发商处买得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此时业主指房屋物业的产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上登记的人;二、事实行为,主要是指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这里的“法律文书&rdquo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登录或联系0592-3228358成为法意通会员)

版权所有 © 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厦门环岛南路软件园一期科讯楼六层
服务热线:(0592)3228358 传真:(0592)3228389 Email:fuwu@lawy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