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经营费用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为维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对以下几点双方应多加注意。
第一、特许人的特许资格。特许经营,就是特许人将经营模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换句话说,特许人必须要先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才能授权给被特许人。也就是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所以被特许人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特许人的确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特许人会向被特许人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费、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费,指的是特许人协助被特许人做整体的经营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方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以及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方持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的方式可能是按年、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特许人为确保被特许人会确实履行合同,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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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等规定,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公司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方可终止。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市场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一般情形下,公司解散后由当事人自行清算;当事人未按规定清算或者无法进行自行清算的,法院可依申请组织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也是由法院介入的清算;因此,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很多相似之处:一、二者都可以由债权人或者股东提起程序;二、二者都经过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三、二者清算的步骤相似;四、二者结果都导致公司的灭失。但二者有其区别:
一、提起程序的事由不同。申请强制清算一般有以下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三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而申请破产清算则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提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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