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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05日 第40期 执行编辑:
服务之窗 → 产品服务
热烈庆祝法意通上线 持宣传册入会可享8折优惠

  2009年3月,法意通——北大法意法律咨询频道上线,企业(个人)持本网站宣传册入会即可享受8折优惠。
  法意通是北大法意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咨询频道,以包含有上万个法律咨询案例的数据库为基础,以近千名联盟合作律师为网络,以近百名核心律师组成的团队为保障,为广大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贴心、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法意通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高端法律服务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对于家庭和个人,法意通主要提供私人律师服务和自选付费业务。会员可以通过在线频道、在线文字、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法意通进行咨询,对本站的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享有使用权。法意通是中小企业寻求法律对策的快捷通道,是家庭和个人享受贴心法律服务的保障。

服务之窗 → 活动现场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成功举办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法律的变化,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来自近百家企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陈杰律师主讲。陈杰律师针对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防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所要规避的劳动法律、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等系列热点问题进行讲解。讲解以点带面,阐述精辟;以案例剖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律师提醒,简明扼要,生动具体。讲座后众多企业代表纷纷向陈杰律师咨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陈杰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讲座取得各企业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表示:陈杰律师的讲座让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企业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及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实务研究》法律专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为了帮助网吧经营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经营中注意合法使用影视作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在厦门市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诉讼实务研究》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俞桂莲律师主讲,有80余家单位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俞律师将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维权诉讼的现状和特点、公证取证的内容和要点等等,使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如何取得影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在诉讼中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由于讲座是针对与会人员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开展的,充分运用案例分析加深网吧经营者对传播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了解,并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为网吧经营者讲解了网吧经营者应注意的事项,让与会人员感觉受益匪浅。本次法律讲座在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热点咨询
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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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以合法途径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并将该机床用于生产。后丙公司以侵权为由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查,甲公司所购买并使用的机床为乙公司侵犯丙公司专利权制造的机床。但甲公司购买机床时对该情况并不知情。请问:甲公司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
  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但使用者是善意且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是通过合法途径买得该机床,但是由于该机床属于侵权产品,甲公司使用该侵权机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甲公司能够证明在购买该机床时并不知道其为侵权产品,且能证明机床确是以合法途径从乙公司购得,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员工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原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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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被乙公司解雇后,甲带着乙公司的相关资料,到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丙公司任职,而且丙公司明知甲是被乙公司解雇的员工而雇佣甲。请问:乙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和甲之间订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协议,那么乙公司就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公司的相关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丙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乙公司可依法追究丙公司的责任,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律动态 → 产业促进
【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专利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20条的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此司法解释于2010年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法律动态 → 金融
【金融】保监会细化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标准

  为加强无担保企业债券的投资管理并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的无担保企业债券。
  据了解,《通知》调整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无担保债券的比例除按已有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险资金投资同一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公司)净资产的20%;(二)同一集团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三)单一保险机构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机构净资产的10%。
  《通知》同时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无担保债券,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相关费率,真实反映市场需求。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定向认购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特别强调了城投债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收益,要求保险机构关注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风险,充分考虑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对其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影响,重点关注发行人负债规模和主营业务现金流等财务状况、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担保的有效性,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法律动态 → 劳动
【劳动】基本养老保险可“跟着人走”

  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2009年12月29日,人保部在其官网上挂出了《办法》细则。《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转移资金计算、手续办理、养老待遇领取地、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非常具体的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 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法律动态 → 其他
【其他】最高法法官表示:醉驾致人死伤即使赔偿也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韩维中等日前在联合发表《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指出,醉驾肇事也不排除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4死1伤,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佛山黎景全醉驾撞死两人,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5死4伤,上个月23日一审被判无期……这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让社会普遍观点认为,醉驾肇事者积极赔偿后都能取得免死牌。
  对此,高贵君、韩维中指出,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醉驾肇事也不排除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如醉驾肇事后不顾拦阻或抗拒检查、抓捕的。还有醉驾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罪行极其严重,即使赔偿了也可以判处死刑。

法律动态 → 司法
【司法】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促行政许可依法而行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4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
  按照该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
  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条款中的“合法权益”主要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其他权益,并不包括单纯的知情权在内。

法律报告 → 其他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之不足

  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关于如何终结“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终于告了一段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笔者认为该法不但没有解决此前人们所期待的“同命同价”的问题,而且事实上产生了新的“同命不同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假设张三系农村户口,当他与其他人(城镇户口)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一起死亡时,张三即可按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而同样是张三,当他与其他人(农村户口)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一起死亡时,却又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虽然解决了同一侵权行为中“同命同价”的问题,却又忽略了“同命”在不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价”的问题。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据此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也是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之外,并未对此前的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修改,其仍然认为死亡赔偿金系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因此,上述法律规定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均采用的是继承损失说。然而我们知道继承损失说的原理是:假如受害人没有遭受侵害,那么他或她在未来将持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财产的预期也就落空。因此,被继承人就获得了向加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是,正如前例所述当张三在与不同的人同时死亡时,其可能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却是不一致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也就与继承损失说是相矛盾的,与其第十六条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相矛盾;这样也就造成了法律本身逻辑思维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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