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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0日 第42期 执行编辑:
服务之窗 → 产品服务
热烈庆祝法意通上线 持宣传册入会可享8折优惠

        2009年3月,法意通——北大法意法律咨询频道上线,企业(个人)持本网站宣传册入会即可享受8折优惠。
  法意通是北大法意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咨询频道,以包含有上万个法律咨询案例的数据库为基础,以近千名联盟合作律师为网络,以近百名核心律师组成的团队为保障,为广大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贴心、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法意通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高端法律服务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对于家庭和个人,法意通主要提供私人律师服务和自选付费业务。会员可以通过在线频道、在线文字、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法意通进行咨询,对本站的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享有使用权。法意通是中小企业寻求法律对策的快捷通道,是家庭和个人享受贴心法律服务的保障。

服务之窗 → 活动现场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成功举办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法律的变化,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来自近百家企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陈杰律师主讲。陈杰律师针对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防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所要规避的劳动法律、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等系列热点问题进行讲解。讲解以点带面,阐述精辟;以案例剖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律师提醒,简明扼要,生动具体。讲座后众多企业代表纷纷向陈杰律师咨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陈杰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讲座取得各企业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表示:陈杰律师的讲座让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企业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及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实务研究》法律专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为了帮助网吧经营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经营中注意合法使用影视作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在厦门市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诉讼实务研究》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俞桂莲律师主讲,有80余家单位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俞律师将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维权诉讼的现状和特点、公证取证的内容和要点等等,使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如何取得影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在诉讼中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由于讲座是针对与会人员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开展的,充分运用案例分析加深网吧经营者对传播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了解,并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为网吧经营者讲解了网吧经营者应注意的事项,让与会人员感觉受益匪浅。本次法律讲座在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热点咨询
产品包装被他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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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请专业人士为其产品设计了独特的包装和装潢图案。经过几年的市场运作,甲公司的该产品在周边省份颇有知名度。邻省乙公司上市了一种包装和装潢与甲公司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很多消费者以为是甲公司的产品而误购。甲公司找乙公司交涉时,得知乙公司已将该包装和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请问:甲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救?
解答
  甲公司可以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乙公司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同时还可以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乙公司承担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判断一项外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是看在其申请前该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在本案中,甲公司设计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好几年,该外观专利明显不符合关于新颖性的要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乙公司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为由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其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知名产品,乙公司使用与甲公司产品相同的包装和装潢,并且已经导致消费者误认,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甲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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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在使用刚买的热水器时,因热水器泄露煤气被炸伤,花费医疗费用10000多元。该热水器没有写明生产者,只有一个商标。李某欲起诉该商标的所有人,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李某能否以该商标的所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的“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规定的精神,本案中,商标所有权人将商标贴在热水器上,表示其为热水器的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李某可以以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动态 → 财税
【财税】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购置税减征可同时享受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通知明确,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动态 → 金融
【金融】银监会辟谣控制额度 称银行信贷计划自定

  针对近期有关官方控制银行信贷额度传言,中国银监会18日晚间表示,信贷投放节奏和质量的“底线”是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指标,商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则由其董事会制定。
  有媒体18日称,银监会已向国有大行定出今年新增信贷额度。其中,去年放出逾万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的中国银行,被要求大幅削减信贷增量,新的额度不超过6500亿元人民币。对此,有观点认为,官方正在启动窗口指导。
  对于上述消息,银监会18日晚表示,银监会始终要求商业银行以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风险集中度、流动性、杠杆率等审慎监管指标为底线,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为条件,科学把握信贷投放的节奏和质量。
  分析人士指出,在计划经济时代,监管机构可以实现对资金和贷款额度的统一调度,但是随着商业银行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日益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市场主体,监管部门一般不会直接控制银行信贷额度,银行的经营目标和信贷计划由其自主研究制定。
 

法律动态 → 劳动
【劳动】三部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禁设户籍障碍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 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办法》强调,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并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办法》要求,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法律动态 → 其他
【综合】四部委调研重定中小企业门槛 新标准最快3月出台

  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四部委日前正在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课题展开调研。新划型标准最快将于2010年3月份正式出台。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于2003年颁布,执行了7年。按照现行的这一划型标准测算,全国工商登记企业1030万户,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群体开展工作,不管出什么政策、花多少钱,只要到了基层或分配下去,效果都是微乎其微。原中小企业要符合“二三四”指标,即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按照这个标准,湖南长沙市只有不到20家企业不是中小企业。有数据显示,规模以上小企业80%以上、规模以下小企业和微型企业95%以上与银行信贷无关,而中型企业在经济危机中贷款并不难。
  部委调研发现,中型企业并不缺资金,融资难更多地集中在小企业上,所以划型标准的修订应该从小型企业中再细分出微型企业,形成中、小、微三个层次。另外,新标准中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有可能调低,销售额会适当提高,这些都符合中小企业产值大、资产小的特点。而且划型标准不应该一刀切,各个行业指标不一样。

【知识产权】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共十一章一百二十三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法律报告 → 其他
《侵权责任法》解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 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都可以从中寻找答案,它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
  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产品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药品等致医患纠纷 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倒塌伤害人 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或管理人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
  法律明确,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法律明确,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侵权人获利难确定 由法院判定赔偿额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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