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义务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早在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产生劳动争议时无法证明存在有效劳动关系。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弥补了这一法律缺陷,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例如,某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聘用了一名员工甲,到了2009年8月才和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向甲支付双倍工资,并从2009年2月1日起视为已经和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将要支付双倍工资,且满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样强制性的规定,使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成本急剧增加。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规定或不重视、疏忽大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有时是劳动者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这样的事情也常常放任,而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被动地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例如,工资分为哪几个部分,都要做出明确的约定,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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