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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03日 第44期 执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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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法意通上线 持宣传册入会可享8折优惠

  2009年3月,法意通——北大法意法律咨询频道上线,企业(个人)持本网站宣传册入会即可享受8折优惠。
  法意通是北大法意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咨询频道,以包含有上万个法律咨询案例的数据库为基础,以近千名联盟合作律师为网络,以近百名核心律师组成的团队为保障,为广大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贴心、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法意通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高端法律服务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对于家庭和个人,法意通主要提供私人律师服务和自选付费业务。会员可以通过在线频道、在线文字、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法意通进行咨询,对本站的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享有使用权。法意通是中小企业寻求法律对策的快捷通道,是家庭和个人享受贴心法律服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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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成功举办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法律的变化,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来自近百家企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陈杰律师主讲。陈杰律师针对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防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所要规避的劳动法律、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等系列热点问题进行讲解。讲解以点带面,阐述精辟;以案例剖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律师提醒,简明扼要,生动具体。讲座后众多企业代表纷纷向陈杰律师咨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陈杰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讲座取得各企业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表示:陈杰律师的讲座让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企业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及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实务研究》法律专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为了帮助网吧经营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经营中注意合法使用影视作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在厦门市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诉讼实务研究》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俞桂莲律师主讲,有80余家单位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俞律师将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维权诉讼的现状和特点、公证取证的内容和要点等等,使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如何取得影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在诉讼中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由于讲座是针对与会人员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开展的,充分运用案例分析加深网吧经营者对传播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了解,并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为网吧经营者讲解了网吧经营者应注意的事项,让与会人员感觉受益匪浅。本次法律讲座在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热点咨询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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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在乙公司工作半年了,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甲若签订劳动合同有何益处?
解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确立的凭证。《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甲和乙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一目了然,非常明确,消除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对甲和乙公司的权益都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如果甲和乙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以促使纠纷顺利解决。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工伤,企业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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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在甲企业上班,但是高某与甲企业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高某工作的半年时间里,工资基本上兑现。在一次加班时,高某的食指和中指被机器轧断。请问:甲企业是否对高某的伤害承担责任?
解答
  高某与甲企业虽然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高某和甲企业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高某有权要求甲企业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高某在加班时,食指和中指被机器轧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甲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某在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动态 → 财税
【财税】全国百家动漫企业将享税收优惠

  近日,2009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在经全国23家省级认定机构初审通过并申请认定的303家企业中,共有100家企业通过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被认定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动漫企业。
  据介绍,首批通过认定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地区代表性和类型广泛性,基本反映了当前动漫企业在全国的分布和发展现状。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均有动漫企业申报并获得认定。其中,北京26家、江苏15家、湖南10家、广东8家、天津7家。
  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既有国内较大规模的动漫知名企业,也有为数不少的新兴中小型动漫企业。通过认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合计11.3亿元,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共有34家。
  据悉,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在获得认定证书后,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上享受受惠。
  同时,在每年的5 月-7月,省级认定机构还将对上一年度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审,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动漫企业将被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近年来,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就是全面落实动漫企业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

【财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获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境外税前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所列的5项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其次,《通知》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通知》还明确了不属于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6种情况。再其次,《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的公式。最后,《通知》还明确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两种企业的情形。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美国、法国、日本等15个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名单。

法律动态 → 建设
【建设】“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法律动态 → 劳动
【劳动】基本药物制度因财力有限受阻 拟由医保基金补偿

  财政收入已经成为影响医改前进的制约因素。1月21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正式确认,此前医改文件中规定的2009年“各省(区、市)30%基层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已经被推迟到2010年的2月份。而导致这一目标推迟实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制度之后,用于补偿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需求超出了财政部门的承担能力。 
  财政部正在酝酿,由财政部门单一补偿改为财政部门和医保基金等多头补偿,并在全国各地推广安徽、天津和湖南等地的经验。

法律动态 → 其他
【综合】今年我国将出台一系列区域发展规划

  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副司长陈宣庆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我国还将出台一系列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
  陈宣庆表示,去年我国审批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数量之多、时间之密集、影响范围之广泛是前所未有的。今年,结合一些重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国将把一些应该在国家层面加以研究推进的重点区域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一些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最近正在研究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京津冀都市圈发展规划和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
  据介绍,国家出台的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有利于培育经济增长极和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区域,二是有利于推进国际区域合作和提升对外开放能力的区域,三是有利于破解特殊困难和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地区,四是有利于探索区域发展、区域管理先进模式的地区。
  陈宣庆认为,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把国家的战略意图与地方实际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了特定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和总体思路,明确了这些地域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有利于统一思想,有利于凝聚人心,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指导这个区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陈宣庆表示,近年来出台的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将进一步发挥对重点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

法律动态 → 司法
【立法】我国涉外商海事案件突增 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近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四年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任务。
  4年审结涉外商海事案件不断上升
  记者在会议了解到,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38220件,涉港澳台案件42064件;共审结二审涉外商事案件4718件,涉港澳台案件8502件。共受理一审海事案件44584件,二审海事案件4716件。
  通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为了有助于更好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外资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在不久后出台。

法律报告 → 劳动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双倍工资纠纷

  用人单位有义务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早在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产生劳动争议时无法证明存在有效劳动关系。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弥补了这一法律缺陷,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例如,某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聘用了一名员工甲,到了2009年8月才和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向甲支付双倍工资,并从2009年2月1日起视为已经和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将要支付双倍工资,且满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样强制性的规定,使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成本急剧增加。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规定或不重视、疏忽大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有时是劳动者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这样的事情也常常放任,而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被动地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例如,工资分为哪几个部分,都要做出明确的约定,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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