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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自己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办美容院,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三个月后,不明真相的王某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向张某预付了三个月租金共计2万元。随后,王某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王某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院。结果,强烈反对此事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两个月后,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张某。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合同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王某反诉张某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请问:张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解答
张某要求违约金的要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张某应该返还王某2万元租金,并赔偿王某装修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的住房曾因其他居民反对而无法作为美容院经营,却隐瞒真实情况,仍将该房租给准备以此房经营美容院的王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王某也已经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合同。依合同法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张某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租金。而且由于张某对于该合同被撤销存在过错,还应当承担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