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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3日 第28期 执行编辑:
服务之窗 → 产品服务
热烈庆祝法意通上线 持宣传册入会可享8折优惠

  2009年3月,法意通——北大法意法律咨询频道上线,企业(个人)持本网站宣传册入会即可享受8折优惠。
  法意通是北大法意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咨询频道,以包含有上万个法律咨询案例的数据库为基础,以近千名联盟合作律师为网络,以近百名核心律师组成的团队为保障,为广大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贴心、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法意通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高端法律服务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对于家庭和个人,法意通主要提供私人律师服务和自选付费业务。会员可以通过在线频道、在线文字、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法意通进行咨询,对本站的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享有使用权。法意通是中小企业寻求法律对策的快捷通道,是家庭和个人享受贴心法律服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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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成功举办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法律的变化,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来自近百家企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陈杰律师主讲。陈杰律师针对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防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所要规避的劳动法律、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等系列热点问题进行讲解。讲解以点带面,阐述精辟;以案例剖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律师提醒,简明扼要,生动具体。讲座后众多企业代表纷纷向陈杰律师咨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陈杰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讲座取得各企业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表示:陈杰律师的讲座让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企业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及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实务研究》法律专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为了帮助网吧经营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经营中注意合法使用影视作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在厦门市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诉讼实务研究》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俞桂莲律师主讲,有80余家单位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俞律师将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维权诉讼的现状和特点、公证取证的内容和要点等等,使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如何取得影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在诉讼中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由于讲座是针对与会人员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开展的,充分运用案例分析加深网吧经营者对传播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了解,并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为网吧经营者讲解了网吧经营者应注意的事项,让与会人员感觉受益匪浅。本次法律讲座在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热点咨询
被保安打伤,受害人可否要求保安所在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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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与A大厦的保安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打成重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现在李某已被刑事拘留。张某欲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但李某家庭贫困,无力赔偿。请问:张某能否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赔偿医疗费用?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在执行职务时将张某打伤。如果李某在执职务时将张某打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否则,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赔偿医疗费,应向李某要求赔偿。

保安随意对顾客进行搜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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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几名初中二年级的女生去商场买化妆品,在一个柜台试用了几瓶后挑不到满意的就没买。她们走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瓶,就叫保安。保安二话不说就拦住她们搜身,但没有发现所丢物品。这几名学生感到耻辱。请问:保安的做法合法吗? 这几名学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        
解答
  保安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不受侵犯的,保安是无权对学生进行搜身的,其行为不但侵犯了该学生的人身自由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名誉权,被侵权的学生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动态 → 其他
【其他】保安制服五花八门,管理亟需规范

  “远看像公安,近看是保安”。如今,市面上保安制服种类繁多,让人难以分辨。在市区一些小区、酒店、娱乐场所等地,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保安制服,这些制服或完全仿冒警服,或另成一派。“保安”、“治安”、“巡防”等五花八门,让人难以分辨。
  但是严格意义上讲,‘治安’、‘执勤’、‘巡防’等种种仿警服制服,都不合规范,合法着装应该是灰色的2000式保安服装。
  现有法律并未对单位自建保安的着装作强制要求,导致统一保安服装并没能完全统一起来,一些企业觉得灰色保安服难看,就自行买了接近警服的藏青色制服,以提高保安管理的“威慑力”。此外,市场上一些劳保用品店各式各样的“仿警服”随意贩卖,这也是造成如今保安制服混乱的原因之一。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对保安制服作出应与人民警察制服有明显区别的规定,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保安服务。
  有关人士称,如果一切顺利,《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可能不久后就将出台,届时公安机关等部门整顿保安市场将有法可依。

【其他】酒后驾驶或被处短期徒刑醉驾司机同车乘客将受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给全国各地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条款。
  醉驾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量刑提高为3年~7年有期徒刑
  原有的法规对酒后驾驶和交通肇事是分开处理的,酒后驾驶如果没肇事,只能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等处罚,而一旦犯有交通肇事罪,则要处以刑事处罚。如果按照新规定处理,今后再酒后驾驶,就有可能被处以短期徒刑。
  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
  一次醉驾就有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这次拟提高处罚力度,目的就是让违法者有切肤之痛,从而遏制违法行为。比如,此前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新规定就很有可能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提高至一次醉驾就吊销驾驶证。
  司机醉驾 乘客也要担责
  “同桌劝驾驶人饮酒”不予追究责任
  “同桌劝驾驶人饮酒”不予追究责任,是由于不具备操作性,因为同桌劝驾驶人饮酒与被劝者酒后驾车没有直接关系,驾驶人酒后可以采取代驾或者打车等方式,不一定非要自己开车。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处罚是由于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不劝阻,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导致事故,对同车乘客处罚的目的是提醒乘客有责任劝阻司机的醉驾行为。
  醉驾最低认定标准将更严
  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能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降低酒驾的最低标准,既是和国际接轨,也是对现实情况的调整。不过未规定标准降低为多少,有种说法是酒后驾车降到10毫克,醉酒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具体规定为多少,还要等交管局决定。
  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
  从经济上来约束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协调保监会,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这样的规定也是从经济上来约束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约束的口径多了,违法者的成本更大了,制约效果能更好。

法律报告 → 企业经营
从一则新闻看我国的保安管理体制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 王玲 
  据现代快报9月25日报道,深夜,一对偷情的人在树丛中亲热,突然间,“警察”不知道从哪里冒了出来,不但责骂他们伤风败俗,还要给两人罚款。但等他们交掉“罚款”,冷静下来看看罚款单,这才知道上了当。原来这所谓的“警察”是一家工厂的保安杨某,他穿着与警察服相似的保安服,冒充警察开具了罚款单。而此前这名保安曾因招摇撞骗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另外,近年来城市社区中保安公司雇佣的保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已不属于新闻。
  保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与保安资格审查不严,保安机构管理不规范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亟待规范统一保安管理体制。2008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通知中提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专业化的保安服务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保安服务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二是,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中,一个亮点是,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发生了职能上的根本转变。   
  对于保安员的资质或资格,草案十五条对保安资质作出如下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因此,像文章开头中提到的杨某因为曾受到过刑事处罚,便没有成为保安的资格。
对于保安机构管理模式,草案第三条规定,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对于这条规定,可以说实现了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职能上的根本转变。没有经过许可审批的黑保安公司,一经发现,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因此,以往大量出现的黑保安公司以及没有资质的保安服务人员将受到有效监管,上述现象将会得到极大改善。
  然而,在草案中,尽管实现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但仍对保安服务企业和自建保安单位的入口、管理实行不同的方式。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而自建保安单位招用保安仅需向公安机关备案。这种方式是不利于对保安的监管的。首先,这不符合国家对各种市场主体平等对待的法治原则,对二者设立方式区分,进行二元制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待遇;其次,对二者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有可能造成管理的漏洞和许可机关的权力寻租。再次,自建保安单位招用保安仅需备案,对保安资质的审查、保安的管理将会造成一定的隐患,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议立法对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实行统一许可。对自建保安单位,也应当有公安部门统一许可、监管,由其审核保安资质,并对保安出现的问题进行管理,对许可不当产生的问题负责。
  从长远来看,我们建议立法确立保安服务机构的单一体制,即立法只允许保安公司独家经营保安服务业务,不允许并取缔其他单位和个人招收保安员、组建保安队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保安员的,统一从保安公司聘请。新的保安体制轮廓是:设立保安公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实施许可,并考试授予保安员的资格、发证,每年考核一次;保安公司负责培训保安员、管理保安员,与保安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与服务单位建立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向服务单位或个人派驻保安员;聘请保安员的单位个人接受保安提供的保安服务,向聘请的保安公司交付费用,并协管保安员。保安公司和聘请方对保安员进行双重管理。
  规范的保安公司、守法的保安员和健康的保安服务业,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立法对保安体制改革,包括设立的统一许可、单一的保安组织机构等,政府对保安业进行有效监管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的统一、科学、规范的保安体制和工作机制,小的方面说可以减少或避免保安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大的方面说可以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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