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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9日 第36期 执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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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法意通上线 持宣传册入会可享8折优惠

  2009年3月,法意通——北大法意法律咨询频道上线,企业(个人)持本网站宣传册入会即可享受8折优惠。
  法意通是北大法意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咨询频道,以包含有上万个法律咨询案例的数据库为基础,以近千名联盟合作律师为网络,以近百名核心律师组成的团队为保障,为广大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贴心、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法意通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高端法律服务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对于家庭和个人,法意通主要提供私人律师服务和自选付费业务。会员可以通过在线频道、在线文字、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法意通进行咨询,对本站的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享有使用权。法意通是中小企业寻求法律对策的快捷通道,是家庭和个人享受贴心法律服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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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成功举办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法律的变化,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来自近百家企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陈杰律师主讲。陈杰律师针对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防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所要规避的劳动法律、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等系列热点问题进行讲解。讲解以点带面,阐述精辟;以案例剖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律师提醒,简明扼要,生动具体。讲座后众多企业代表纷纷向陈杰律师咨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陈杰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讲座取得各企业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表示:陈杰律师的讲座让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企业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及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实务研究》法律专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为了帮助网吧经营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经营中注意合法使用影视作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在厦门市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诉讼实务研究》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俞桂莲律师主讲,有80余家单位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俞律师将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维权诉讼的现状和特点、公证取证的内容和要点等等,使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如何取得影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在诉讼中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由于讲座是针对与会人员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开展的,充分运用案例分析加深网吧经营者对传播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了解,并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为网吧经营者讲解了网吧经营者应注意的事项,让与会人员感觉受益匪浅。本次法律讲座在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热点咨询
保险人对未尽通知义务的交易车辆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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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并没有立即办理过户和告知保险公司。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车辆发生了碰擦,林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的车换了主人为理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解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负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否则,如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受让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害第三方能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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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08年4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卡单式家庭财产保险,其中附加了家庭室外第三者责任险,该卡单式保单规定对第三者的赔偿限额为3万元。2008年9月,王某因工作需要出差3个月。10月8日,天气骤变,王某屋外空调器因暴风刮落,正好砸到正在屋檐下玩耍的邻居家李某的孩子。当时砸中的是头部,伤势严重,急需手术治疗。王某得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但因王某身处外地,此案件的事后理赔处理工作也就搁置下来。因是左邻右舍,所以当时李某未急于让王某直接支付治疗费,但因治疗费的积累,李某无力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7月25日,李某向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王某遂让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请问,在王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李某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解答
    李某可以在王某不在场的情形下,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在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害的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而旧《保险法》对此无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第三者的索赔要求。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就无权拒绝第三者的索赔要求。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大大地保护了第三方受害者的权益。

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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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2007年初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作为主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8万元,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6000元,住院津贴100元/天,手术津贴4000元,此外还有1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和1万元保额的意外医疗险。2009年底,张某因小病前去医院诊疗,不料顺带查出他患有肾结石,并且血糖过高。医院要为他做肾结石排除手术。由于手术前需将血糖控制,医生给张某配了口服降血糖药。之后他在医院做了肾结石排除手术,除社保报销外,尚余6000多元自付。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于张某的肾结石排除手术医疗费用报销作出拒赔处理,理由是“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经有糖尿病史”。但张某在投保前身体并无异常,也没做过身体检查。请问,张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解答
    张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张某并非蓄意不尽“如实告知”的义务,而是在投保以后才偶然查出血糖过高的病症,之前自己并不知晓。而且,根据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张某的手术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之后,则无论张某是否蓄意隐瞒病情,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予赔付。

法律动态 → 财税
企业发放交通等补贴不属税收政策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做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法律动态 → 产业促进
软件业迎来重大利好 3%优惠增值税将继续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透露的信息,国务院此前制定的软件产业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将会在2010年过后继续执行。此外,更多对于软件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也正在酝酿中。
    在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简称18号文)曾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一段时间以来,18号文成为软件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推动力。但文件中对该优惠政策设定了2010年这一截止期,这一直为软件厂商所担忧。
    早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用友软件董事长兼总裁王文京就已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并出台18号文件后的新的产业政策文件,以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
    现在,这一政策的后续走向终于有了明确的结果。在12月4日举行的中国信息产业经济年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司长赵小凡在即席发言谈及18号文件时说:“党中央、国务院了解这个情况之后,已经正式透露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这个政策不能作废,继续执行,执行多少年不限。”
 

法律动态 → 其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五大信号

    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保增长取得显著成效后去向何方,又一次成为海内外关注的焦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7日闭幕。记者在第一时间约访了相关官员和专家,大家普遍认为,这次会议为2010年宏观政策“定了调”: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力。
    信号一:重点转变发展方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做好明年经济工作,重点要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功夫,真正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发展方式是决定中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而保增长取得重要成果,为转变发展方式提供了有利条件和环境。”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说,明年重点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是把长期发展目标和短期增长目标的有机结合。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过于依赖第二产业,过于依赖物资消耗。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中国经济发展方式问题凸显出来,在保增长的短期目标基本实现后,转变发展方式势必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进入‘后危机时代’,人们的关注点从此前经济增长率的高低,转向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张立群认为,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点,特别是要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支持力度。
    信号二:双政策不变背后有深意
    在经济实现企稳回升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会否有所调整,成为近期人们关注焦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时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重点。关注民生成为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共同“重点”。
    “一方面国内外经济形势转好,另一方面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所以财政和货币政策不能有大的变化,但应做些微调,巩固经济回升势头,避免出现新的问题,重点支持结构调整。”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副主任祝宝良分析。
    会议提出,财政政策要加大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投资适度增长,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严控新上项目;加大货币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支持。
    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指出,中行将加快优化信贷结构,继续加强对国家重点工程、中小企业、保障性住房、重大科技专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战略性新兴行业的研究,大力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坚决压缩落后产能项目贷款。
    会议提出,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对于通胀预期,接受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关注通胀预期,但只要把握好货币信贷增速,明年出现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很小。
    信号三: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近来房地产市场量价同步飙升,明年房地产政策走向备受关注。会议提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主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此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上海考察保障性住房工程时也指出,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在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让城市广大中低收入者安居乐业。同时,要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受到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居民消费仍然不足,是我国经济最大的结构性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说,通过消费需求的扩大,提高抵御外部冲击能力,是我国这样人口超大规模的大国的必由之路。
    “只有更加注重改善民生,老百姓收入提高了,保障健全了,才能够为扩大内需提供强大动力,也才能够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提供强大动力。”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研究所所长汪同三指出。
    信号四: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推动城镇化
    城镇化在下一步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将扮演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角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大力拓展发展空间。
    “城镇化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极为重要的动力。”冯飞说,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有1000多万农民转化为城里人。稳妥推进城镇化,将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投资增长,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消费扩大,为我国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动力。
    汪同三指出,城乡统筹发展是当前解决我国社会面临的根本矛盾的重要途径。从国情看,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在资源、土地方面更加宽松,也更有利于降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成本。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冯飞认为,城镇户籍是享受教育、医疗、廉租房等城镇公共服务的前提。中央的重大举措,将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流动逐步稳定下来,为消费提供较大增长空间,并推动城乡差距问题的解决和维护社会稳定。
    信号五:放宽市场准入深化改革增添发展动力
    经济企稳回升后,经济增长的动力亟待由政府投资向市场驱动转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推进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姚景源分析,当前的经济增长,90%以上靠投资拉动,而投资中又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增强经济内生动力,必须进行相关领域改革。
    “小企业发展极为不足,是我国目前中等收入水平人口少、经济内生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说,我国目前每千人拥有企业11个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5个左右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个左右的水平。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关键是要对社会资本投资给予国民待遇。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应允许社会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金融、铁路、公路、航空、电信、电力以及城市供水等基础和垄断行业。
    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放宽市场准入,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
    资源价格和财税体制改革一直以来引人关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资源价格和财税体制改革。
    “现在是资源价格和财税体制改革的好时机。通过价格和财税杠杆,力促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张立群说。
 

法律报告 → 其他
新保险法——有效破解“理赔难”

    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修改,重点对保险人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限定,这对破解“理赔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上述规定对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借此拖延赔付时间。有的保险公司会采取以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等种种理由,在一定时间内,既不支付保险金,也不作出拒赔的决定,双方展开了“拉锯战”; 造成“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大量出现。
    对此新保险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新保险法对于保险理赔时间的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像以前那样借各种理由无限期推迟理赔时间了,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客户说法。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保险法施行后才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按照解释规定的保险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新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多处补充和修改,新法核心就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行业法律报告系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行业法律报告也不是针对任何具体法律问题的律师意见或建议,若需针对具体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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