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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第39期 执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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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法意通上线 持宣传册入会可享8折优惠

  2009年3月,法意通——北大法意法律咨询频道上线,企业(个人)持本网站宣传册入会即可享受8折优惠。
  法意通是北大法意集团旗下的专业法律咨询频道,以包含有上万个法律咨询案例的数据库为基础,以近千名联盟合作律师为网络,以近百名核心律师组成的团队为保障,为广大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贴心、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企业,法意通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高端法律服务以及专项法律服务等;对于家庭和个人,法意通主要提供私人律师服务和自选付费业务。会员可以通过在线频道、在线文字、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法意通进行咨询,对本站的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享有使用权。法意通是中小企业寻求法律对策的快捷通道,是家庭和个人享受贴心法律服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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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成功举办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法律的变化,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企业用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来自近百家企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陈杰律师主讲。陈杰律师针对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防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所要规避的劳动法律、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等系列热点问题进行讲解。讲解以点带面,阐述精辟;以案例剖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律师提醒,简明扼要,生动具体。讲座后众多企业代表纷纷向陈杰律师咨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陈杰律师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讲座取得各企业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表示:陈杰律师的讲座让他们对新《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企业建立科学的用工制度及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北大法意法律专题讲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实务研究》法律专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为了帮助网吧经营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经营中注意合法使用影视作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在厦门市网吧协会的组织下,厦门法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诉讼实务研究》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俞桂莲律师主讲,有80余家单位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俞律师将我国法律关于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司法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维权诉讼的现状和特点、公证取证的内容和要点等等,使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如何取得影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以及在诉讼中如何处理相关诉讼。由于讲座是针对与会人员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开展的,充分运用案例分析加深网吧经营者对传播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的了解,并从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为网吧经营者讲解了网吧经营者应注意的事项,让与会人员感觉受益匪浅。本次法律讲座在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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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不将户口迁出,买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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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中,卖方未将户口迁出,导致买方无法将户口落户在购得的二手房中。请问:买方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权解除与卖方的购房合同?
解答
  在卖方不愿意迁出户口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是否对迁移户口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
  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卖方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了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在房屋交付后未依约迁移户口已经构成违约,买方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未对卖方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除了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房屋的卖方不将户口迁出属于没有履行合同的随附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以此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迁出户口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因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就该项违约约定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赔偿因卖方户口未迁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合同法》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或出现法定的情形,如一方迟延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买方与卖方的签订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使该二手房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迁出户口并非卖方的主要义务,也不是买方取得房屋的主要目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买方无权单方解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证据证明取得该房屋的户口对其使用该房屋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如子女上学所需等)或者取得该二手房的户口是其购买该二手户的主要目的,那么,买方有权单方解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孳息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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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将一头母牛卖给了乙。之后甲得知出卖时该母牛已怀胎,并已生下1头小牛。甲乙因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争执。请问:该母牛的孳息该归谁所有?如归乙所有,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增加价款?
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该母牛于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即牛犊,应归买受人乙所有。同理,买卖合同已经成交,甲不能以此主张增加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在合同纠纷发生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管辖权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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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乙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甲履行交货义务之后,乙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约定还款纠纷由甲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乙仍未付款。甲遂向甲住所地法院起诉。请问:甲住所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解答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甲乙在发生合同纠纷后,经协商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甲乙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还款纠纷由甲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在还款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所以甲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理依据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  2、管辖协议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口头协议无效;  3、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或与当事人住所地存在联系,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4、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法院进行协议管辖,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和唯一的。


 

法律动态 → 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使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更加规范,也使广大用车户能更好地查询自己的购置税档案。
 

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明年起延长

        从明年1月1日起,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将从90日延长至180日,以解决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法律动态 → 劳动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法律动态 → 司法
侵权责任法等三部法律案获表决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十六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作为中国民法典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于二00二年十二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由于内容复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此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提速,于去年十二月和今年十月、十二月又进行了三次审议。
  专家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海岛保护法》经过三次审议后获得通过。该法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凸显隐私保护等四大亮点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26日,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
  “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其四大亮点包括:
  一、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二、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三、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
  四、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

法律报告 → 合同
买卖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买卖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联系,希望从乙公司处购买20套制模机器,并称等乙公司筹集到足够货物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答复愿意为甲公司供货,并积极联系货源。在货源较紧的情况下,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供货要求。为了筹集到甲公司要求的20套制模机器,乙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不久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称不再需要该20套机器。由于乙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及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买卖合同签订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缔约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如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告知、互相忠诚、不得隐瞒瑕疵、不得歁诈等义务。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能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当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如本文开头的案例情形)或者买卖合同签订后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信赖其会与自己签订合同而做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一旦因对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无效,就可以以对方存在缔约过失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应以无过错方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在于弥补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这种责任并没有在现行法中得以明确地确认,而是因为附随义务毕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解释出来的义务。而且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能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
    二、买卖合同签订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买卖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买卖合同签订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缔约人一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当然,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四)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买卖合同签订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买卖合同签订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一、订约费用,为准备签订合同而损失的费用,如打印费用、纸张费用、前往订约地点产生的交通费等等;二、履约费用,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三、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损失的利息;四、合理的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上述前三项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第四项则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根据司法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通过以上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签订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分析,文章开头案例中的乙公司很明显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信赖甲公司会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而做的相关准备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对于主张权利一方的损失及该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的因有果关系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需要更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在交易中甚至可以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一份“买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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