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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可否不做?
发布时间: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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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但是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后,两人协议离婚。乙一个月后与丙结婚,婚后两个月乙便生出一子。甲认为,乙与丙结婚不可能那么快就生出孩子,一定是乙在和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于是甲便起诉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是,在庭审中,甲和乙都拒绝做亲子鉴定。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是否应赔偿?

解答

  首先,甲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次,本案中,将甲和乙分居的时间、离婚时间、再婚时间以及生育时间综合对比,此时不进行亲子鉴定也可以清楚地认定乙受孕的时间在和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应由乙来举证证明自己在和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没有过错。乙拒绝做亲子鉴定,若无法再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则应认定乙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乙应依法赔偿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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